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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6 12:45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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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拉萨美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慈松塘路与娘热路交汇处西藏自治区国税局附3号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罗昌友

联系电话: 15089047218

被投诉人:拉萨广播电视台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藏大东路15号

联系人:次仁罗布

联系电话:18898008380

被投诉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拉萨市藏大东路塔玛示范小区商住楼东侧六楼

联系人:荣女士 

联系电话:18089911507

投诉人拉萨美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拉萨广播电视台以及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拉萨广播电视台、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投诉人做出书面答复,投诉人拉萨美峰商贸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出对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拉萨市2020年藏历年晚会舞台搭建及灯光音响设备租赁项目第二包灯光音响设备租赁项目投诉(采购项目编号:拉财采〔2019〕0062),收到投诉后我局依法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复核。

一、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一: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获得过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的5分。这样制定评分标准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个评分标准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什么只用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为说明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针对质疑事项一,我局进行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咨询上级业务部门意见,举证如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规定,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的评定与纳税额没有关联,因此评分办法不存在将纳税额作为评审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2、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二十九个国家委办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三)财政资金使用:16.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规定,此项评分标准并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二:评分标准,投标报价分为10分,根据政府采购法,报价分不得低于30分,对本项目的评分标准及事项提出质疑。

针对质疑事项一,我局进行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征求我局法律顾问意见,举证如下:

本项目为灯光音响设备租赁,属于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要求,投标报价分为10分,并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此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扎西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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