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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拉萨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7 16:44
来源: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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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成果,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有力促进财政资金高效利用,结合拉萨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拉萨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操作规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拉萨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操作规程

拉萨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7日

拉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西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拉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拉萨市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拉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拉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拉萨市本级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拉萨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拉萨市有关规定,拉萨市本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审批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财政局批复的范围

1.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

2.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

3.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二)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批复的范围

主管部门本级或二级及以下单位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

第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国防类、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本规程,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算审批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由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由市财政局委托财政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对其提供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可自行批复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评审费用原则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已进行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经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审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九条未经评审或审计部门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以及虽经评审或审计,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审计部门的全面审计报告。

(六)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审核、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委托评审机构参与评审业务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投资总概算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3.对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项目予以退回,由审批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整后再予审核。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

对未经决(结)算评审(含审计部门审计)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或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批复条件,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属于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符合本规程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竣工决算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与审计部门审计意见进行比对,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投资审减pan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12pt;">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第十三条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五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机构对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全面评审;评审机构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六条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下达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3.是否及时清算往来款项。

第十八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缴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缴回,未缴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缴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缴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国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上缴的方式如下:

对应缴回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由主管部门及时将结余调整计划报市财政局,并相应进行指标收回并账务调整。

对应缴回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收回指标文件结余资金上缴拉萨市国库。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将汇款单印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对口科室、经济建设科)备查。

(五)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

第二十三条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严控违规超概行为发生。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未经批准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依据的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景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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