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品目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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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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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器 |
A020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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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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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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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输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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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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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喷墨打印机 |
详见备注 |
按功能分别对应“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和“A02021005 3D打印机”、“A02021006 票据打印机”、“A02021007 条码打印机”、“A02021008 地址打印机”、“A02021099其他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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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激光打印机 |
详见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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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针式打印机 |
详见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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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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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液晶显示器 |
A020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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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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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扫描仪 |
A020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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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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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础软件 |
A0806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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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信息安全软件 |
详见备注 |
“A08060302支撑软件”、“A08060303应用软件”“A08060399其他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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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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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复印机 |
A020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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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影仪 |
A0202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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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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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LED显示屏 |
A0202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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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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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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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碎纸机 |
A0202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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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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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乘用车 |
A020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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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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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梯 |
A020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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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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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不间断电源 |
A0206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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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空调机 |
A0206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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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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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家具用具 |
“A05010000家具”、“A05020000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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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复印纸 |
A050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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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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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网络接入服务 |
C170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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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231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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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C231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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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印刷服务 |
C2309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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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物业管理服务 |
C21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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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 保险服务 |
C180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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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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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分散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及采购数额标准的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人员、能力和相应条件;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条件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采购,且采购项目全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采购项目无法确定项目属性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也有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四)符合《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意向、及时申报采购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的有关要求,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支持和助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需求标准。
(六)采购人采购涉密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规定执行。
(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八)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不允许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中的“一般支付”中支付,必须从该系统的“采购支付”中支付。
(九)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修订并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请各单位通过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xizang.gov.cn)自行下载并执行。
责任编辑:杨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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