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54010023210200004307
二、项目名称: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检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会北路29号4楼
被投诉人1: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12号
被投诉人2:鸿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盛域滨江别墅区10幢5号
四、投诉事项和审查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3年4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函认为质疑不成立,我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同时我公司认为此答复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权益(质疑事项:一是对中标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出质疑,怀疑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行为;二是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存在异议)。
五、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对中标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出质疑,怀疑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投诉事项“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存在异议”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进行整改。
拉萨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扬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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