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和降费政策,我们更新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23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金目录公布的5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3年8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2023年9月1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以此基金目录为准,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政策依据执行。之后国家、自治区再批准设立、取消或调整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动态发布。
三、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政府性基金目录在本区域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本目录公布后,各地市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六、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23〕4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9月6日
责任编辑:吴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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