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通告公示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8 11:15
来源:预算科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各地市财政局 、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 3 年( 36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11日。其它事项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责任编辑:李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