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 、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 3 年( 36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三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11日。其它事项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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