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直各预算单位(部门)、各县(区)财政局、拉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拉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遵照执行;《负面清单》未列事项,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预算单位执行《负面清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拉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杨银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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