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结合拉萨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拉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拉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拉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际成本,加强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硬化预算约束二十七条措施》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宗旨意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程序规范、实事求是、质量优先为导向,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自行开展,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拟纳入市本级预算的项目,应当坚持“先评审,再安排预算”的原则。
第六条 不予开展预算评审项目范围
(一)属于专业主管部门评审的项目。
(二)论证不完善、审批不完备、内容不够明确或细化的项目。
(三)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四)定额补助项目。
(五)近两年内已安排过财政评审、内容没有显著变化的项目。
(六)按照相关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任务量测算的项目。
(七)项目支出总额低于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八)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九)违规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饰、装修等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十)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预算评审资料应符合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要求。
完整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工作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必要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单位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可行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合理性。主要是指资金需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财力保障水平,是否符合财政保障范围和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支出范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支出是否符合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经济性。主要是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坚持勤俭办事业要求;项目实施方式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项目资金需求是否精打细算、是否合理。
第八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工程类
1.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应至少包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分析)、可研批复(按相关要求应单独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
2.施工图纸、预算书(应同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及软件版)。
(二)货物、服务类
1.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分析)。
2.预算书(货物类应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技术参数、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服务类应包含:费用明细组成、计算方式、计算依据等)。
同一项目中涉及工程与货物或服务采购的,预算书中应按照上述所有要求进行细化。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根据上述条款确定内容,准备所需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业务归口科室,业务科室填写“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登记表”签转评审中心。
第十条 项目受理登记后,如出现调整送审内容、金额等情况,应书面形式报经相关科室签字同意后通知评审中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任务
(一)明确项目具体责任人,按规定完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业务归口科室;
(二)评审期间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及时提供预算评审工作所需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单位应在收到预算评审初步结论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评审中心,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预算单位同意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并辅以佐证资料一并反馈至评审中心,仅有异议无佐证资料的不予采纳;
(四)发现中介机构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反馈;
(五)其他需要配合事宜。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工作任务
(一)负责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对拟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资料过于简单或技术方案不够细化等无法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审核后提出意见建议;
(三)沟通协调财政局各科室、各单位、中介机构等;
(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查勘;
(五)对中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根据预算评审报告出具预算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预算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和预算资金需求,预算评审审减超过20%等情形的,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核减单位部门预算;对申报质量较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有关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树牢全市“一盘棋”的思想。项目应以补短板、强弱项为主,按照项目成熟度和轻重缓急程度综合考虑拟申请纳入本级预算的项目,坚决防止以合同倒逼预算行为。报送预算报告书应坚持满足功能需求、实事求是、不豪华装饰装修、不增加不必要的工程量等原则。
第三章 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是指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和承包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市本级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并对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对评审报告进行专项抽查。
1.抽查内容
(1)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报表数据是否准确无误。
(3)项目整改事项和审减金额。
(4)其他影响项目竣工结算的重要事项。
2.抽查范围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和上级部门安排抽查的。
第四章 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评审中心。
第二十一条 竣工决算评审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一般债券资金项目及需市本级承担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
(三)政府资金投入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
(四)按照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规定由市财政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不予竣工决算评审项目范围
(一)应当办理前置手续,但前置审批不完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经财政厅、审计厅、市审计局已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已列入评审(审计)计划的项目。
(四)非财政性资金偿还贷款项目。
(五)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六)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评审重点审查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等;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单价、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合理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五)项目资金核算规范性,资金使用合理性,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八)设计、监理等内容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合的情况。
(九)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十一)项目建成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工作任务
(一)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加强项目管理人员专业化学习,全面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多元化、多形式强化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运用。
(二)明确项目具体责任人,认真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完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及时报送至评审中心,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协调项目其他参建单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现场查勘、核实取证及意见交换等工作。
(四)如实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廉政评审意见表并向评审中心反馈。
(五)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及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评审中心。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派出专人到评审中心领取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积极联系需要签署意见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还评审中心。
(七)其他需要配合事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心工作任务
(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工程量,协调参建各方交换评审意见。
(三)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对不符合基本建设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四)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五)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进行复审。
1.已出具完整评审报告,但其审核结果存有重大问题。
2.已出具初步评审结果,但其审核结果有较大疑议。
3.其他需要复审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并签署送达回执,在领取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并辅以佐证资料一并反馈至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量核对。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署的,财政部门将向建设单位印发通知,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将直接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七条 因参建单位资料不全、不配合等原因(不含建设单位)造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无法开展的予以退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项目监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及批复,作为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事项处理决定的依据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 投资评审权限
第三十一条 由市本级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一)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1.详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评审范围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500万元以上项目。
2.另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进行评审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由市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1.竣工结算类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2.竣工决算类项目
(1)主管部门本级或二级及以下单位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500万元以下项目。
(2)其他按规定由主管部门评审的项目。
第六章 投资评审时限
第三十二条 预算评审时限:自收到满足评审条件的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集中送审的评审项目,自收到满足评审条件的完整资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评审时限:自收到满足评审条件的完整资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限在6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四条 评审时限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计算,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等均不计入评审时限;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凡因前期工作耽误评审时间、资料不完整等自身原因影响投资项目实施,财政部门不承担项目建设延期责任。
第七章 投资评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开展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所产生的费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费用按上级部门要求列支。
第三十七条 按相关要求或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具体要求列支,无要求的可以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非建设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单位自行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所产生的费用自行解决。
第八章 中介机构的职责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应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60%。
第四十条 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电子版、纸质版)的存档和保管工作。评审项目送审资料在评审结束后由中介机构退还项目法人单位。
第四十五条 接受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四十六条 中介机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委托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协议书》及《保密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对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级相关部门对项目预算评审、竣工结算评审、竣工决算评审等有具体相关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下”、“以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景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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