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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拉萨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7 12:13
来源: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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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拉萨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拉萨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拉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拉萨市投资评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为拉萨市财政局提供财政投资评审咨询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项目预(概)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和评审结果复核、专项资金核查等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拉萨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提供专业造价咨询服务,依法独立完成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拉萨市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拉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介机构从事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委托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关的执业资质。

(二)能为评审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接受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要求。

(三)具有能够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和专业技术资质,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全国企业信息系统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未被列入上述名单但处罚期限已满的情形。

(七)中介机构应注册、使用拉萨市政务服务中心超市系统,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式

(一)预(概)算评审业务的委托

拉萨市财政局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预(概)算评审。

(二)竣工决(结)算评审业务的委托

拉萨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结)算业务。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符合评审条件的竣工决(结)算项目,一般采取顺序轮候方式安排框架协议入围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入围单位评标分数由高到低排列,顺序从第一排至最后,依次授予评审项目,以此类推。

(三)其他项目的委托

复审项目或对专业、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从考核为优秀的入围中介机构中按考核分数排名轮候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评审中心直接选择后报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决定。

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回避制度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一)中介机构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中介机构参与过所评审项目编制、审核、管理的。

(三)中介机构与项目的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中介机构负责人及主要审核人员的亲属参与项目管理的。

(五)与被评审单位或者评审项目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六)曾经管理或者办理的业务涉及被评审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需要回避的情形时,中介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评审中心,同时将评审项目退回评审中心。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应急响应文件中所列评审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应当满足评审业务要求;评审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专业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的能力。评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报拉萨市财政局同意,更换人员应当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同一评审项目更换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受拉萨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必要的政策及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应标准和规范,并负责对承担评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从评审中心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进行项目评审时应进行项目现场踏勘,踏勘前应熟悉情况、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踏勘中应明确重点,如施工范围的变化、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实体与竣工图的比对、用料的品牌和档次、借(弃)土方的运距、施工措施的合理性;踏勘后应填写现场踏勘报告表并保留必要的影像资料。踏勘由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并对现场踏勘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与相关参建方充分沟通、反复核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征询评审中心意见,评审结论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及评审报告质量。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按时将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含工作底稿)提交审核,并按审核意见及时补充、修改、调整; 积极配合复核、复审、考核以及验收等工作。

评审报告应格式标准、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情况清楚、报送及时。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并附现场踏勘报告表、建设工程结算评审定案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及计算过程清晰、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详见附件1-3)。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整理并保管好与评审相关的资料。严格按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要求及时交评审中心存档。(详见附件4)

第十九  中介机构应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高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的时效性。评审任务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中介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时限

(一)预算评审:自收到满足评审条件的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集中送审的评审项目,自收到满足评审条件的完整资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竣工决算评审:自收到满足评审条件的完整资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限在60个工作日内。

评审时限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计算,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小于等于5个工作日均不计入评审时限,自第6个工作日起计入评审时限。(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受托时应依规制订评审方案、填写项目评审进度表,对评审过程的各个时间节点作出承诺并按时完成,非因送审单位原因应按照时限要求和承诺完成评审。因不可抗力、意见交换等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推进的,评审时限可以顺延,顺延时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严禁利用拉萨市财政局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需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五章    复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竣工决算评审项目复审制。

(一)对虽未出具正式报告,但减案部分初审审减率在3%(不含)以下的、发现有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评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复审的项目实行“初审+复审”模式,建立评审质量与服务费挂钩的奖惩机制,提高复审机构积极性。复审机构从考核为优秀的中介机构中选择,按《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建字〔2009〕18号)计算并支付复审费:复审误差率在3%(不含)以内的,不扣除初审单位评审费,复审费按50%支付;复审误差率在3%-6%(不含)之间的,认定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误差率每增加0.1%,扣除初审公司评审费的1%,复审费在50%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复审误差率在3%-4.5%(不含)之间的增加10%,复审误差率在4.5%-6%(不含)之间的增加20%;误差率在6%(含)以上的认定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除初审公司评审费,由复审公司出具评审报告,复审费按100%支付。

复审误差率=(初审建安部分总价-复审建安部分总价)/初审建安部分总价*100%

(二)对虽已出具正式报告,但发现有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评审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复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机构从考核为优秀的中介机构中选择。复审费用按藏财建字﹝2009﹞18号文件计算。复审误差率在3%以内(不含3%)的不扣减初审单位评审费;误差率大于3%(含)小于6%(不含)的认定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误差率每增加0.1%,扣除初审公司评审费的1%;误差率超过6%(含)的认定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除初审单位评审费。

复审误差率=(初审总价-复审总价)/初审总价*100%

第六章履约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框架协议方式产生的竣工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使用履约验收方式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履约验收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及征集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满足验收标准为合格,不满足验收标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单个项目评审成果履约验收结论不合格的,下轮次不再委托项目;第2次履约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后续两轮次不再委托项目;累计3次履约验收结论不合格的解除与该中介机构的框架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履约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组织重新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内现行验收制度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承担委托评审项目的全部中介机构及其参与评审的全部项目。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价包括日常项目评审考核与项目评审年度考核,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详见附件7-8)

第三十三条  日常项目考核采用百分制,设置为若干权重的要素,总计100分。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分为全年项目评审考核算术平均分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含)为优秀(当90分以上的超过考评总数的50%时,取位于前50%的中介机构),70分(含)至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分配项目时适当予以倾斜,参照第七条第三款执行。单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评审费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牌整改1年。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复核或组织重新考核。

第八章付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审费用根据藏财建字〔2009〕18号文件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和实际工作量及考核结果支付。如国家、自治区或拉萨市出台新的付费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评审工作终止的,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付费:

(一)已签订合同,但中介机构未实质开展评审工作的,或已完成资料清理等前期工作,但未完成工程量价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不支付评审费。

(二)中介机构已完成工程量价和财务审核,但未完成对账工作、未形成初步结论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20%支付评审费。

(三)中介机构已出具初步结论,但未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40%支付评审费。

(四)中介机构已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出具了评审报告初稿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60%支付评审费。

第九章责任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认定之日起停牌整改半年:

(一)在行政监督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二)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或培训的。

(三)特殊评审项目未按评审中心要求限时办结的。

(四)自身原因终止项目评审,且不协助完成该项目评审后续工作的。

(五)在服务期内,被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的。

(六)在服务期内,被认定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两次(含)以上的。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认定之日起停牌整改1年:

(一)在项目评审中擅自出借、涂改、毁损、遗失评审资料或补充虚假资料。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项目任务的。

(三)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出具评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不履行或转让其合同义务的。

(五)有应当回避情形而未报告,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在服务期内,被认定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一次(含)以上的。

(七)当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本级财政评审相关业务,并通过拉萨市政务服务中心超市系统平台对外公示:

(一)违反廉政纪律及相关工作纪律,利用项目评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信息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资料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泄露项目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将获取的材料用于项目评审以外事项的。

(五)在项目评审中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附件1:中介机构项目评审现场踏勘报告表.xlsx(13KB)

附件2:中介机构项目评审重大事项报告表.xlsx(13KB)

附件3:建设工程决算评审定案表.xlsx(13KB)

附件4:中介机构评审项目资料移交表.xlsx(14KB)

附件5:拉萨市财政评审中心委托项目超市面积审批表.xlsx(13KB)    

附件6:拉萨市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时限影响事件.xlsx(13KB)

附件7:中介机构项目评审考核表.xlsx(16KB)

附件8:中介机构项目评审年度考核表.xlsx(19KB)

责任编辑:景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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