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藏财农指〔2026〕8号)精神,结合市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意见,现下达我市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274万元(详见附件)。收入科目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及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相关科目,并向我局编制报表及决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财农〔2024〕5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4〕25号)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兑换等工作。
二、请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1〕157号)要求,落实好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及资金拨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拨付,杜绝发生拖欠。
三、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等要求,此次一并下达2026年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附近:1.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明细表
2.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
拉萨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李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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