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职权类型: 其他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职权编码: 000713001000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64546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数码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责任事项:

案例:拉萨美峰商贸有限公司投诉湖南湘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拉萨市2020年藏历新年晚会舞台搭建及灯光音响设备租赁第二包设备租赁项目投诉。投诉人认为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获得过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得5分存在歧视性条款以及报价分为10分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报价分不得低于30分规定。经我局调查,纳税信用等级与纳税额没有关联,不存在将纳税额作为评审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的现象;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价格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之规定,投诉项目属服务类项目,没有违反87号令相关规定。


追责情形:

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追责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予以驳回。


备注:

 已按规定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