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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财政局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4-21 18:00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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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拉萨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紧急通知》精神,拉萨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在加强防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狠抓政策落实,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运行。

(一)严格落实自治区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一是自治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对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个人所得税方面与全国同步将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提高1500元。在此基础上,落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提高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据实限额扣除标准。

(二)严格落实自治区出台的房租减免政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承租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自治区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前一天仍然生产经营的、确因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的,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租金,之后每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联合印发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参保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免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26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3个月,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24月;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医保局、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的临时性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26月,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为5个月(不适用于一次性补缴等非按月核定征缴业务)。

(五)严格落实援企稳岗规定。按自治区规定,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以内,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企业,按6个月的自治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予以补贴。对因疫情被隔离、留观等导致不能正常参与工作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六)严格落实吸纳就业奖补规定。按自治区规定,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本地农牧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为疫情防控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物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参照自治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七)全面落实国家应对疫情新出台税收政策。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五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简化审批程序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一是通过财政OA系统、微信等形式,向采购人(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采购中心及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采购活动主体单位和个人,紧急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答疑和监督执行。二是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首要目标,建立疫情防控工作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执行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口罩、防护服、体温枪、消毒液等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所有参与接待从区外返拉人员进行隔离的酒店、宾馆,无论是否政府定点接待酒店,一律开绿灯进行补贴,无需审批;针对春耕、造林、重点工程复工前检测等相关的采购活动,积极配合,主动依法依规简化采购方式,服务采购人尽快实施项目;督导要求全市各预算单位、学校、福利院、养老院食堂等,在即将开展的“三包”等采购项目活动中,优先采购当地、特别是能带动扶贫对象、经营销售农副产品的企业,同时要求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时,合理合法进行加分。

(九)起草中小微企业贴息政策。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局联合市经信局起草了《拉萨市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呈送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批转后执行。

责任编辑:杨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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