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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5 17:41
来源: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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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时限要求和新会计法规定,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贸试验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为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试点改革期满的政策衔接工作,保证自贸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顺利补申执业许可,有效提升机构市场认可度和执业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统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二、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5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将其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并补发许可证书。试点取消审批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许可证书依然有效,财政部门将不再发新证。

三、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尚未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5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财政部门补申许可证书。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做好审批方式统一、许可证书补发等相关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巴桑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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