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中请和分配方案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改变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审批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模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和年度编报决算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部材料,对于专项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项目终止、结東后专项资金有余额或结余的,应当全额上微同级财政国库;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责任编辑:扎西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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