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扶贫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安排精准、为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户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光伏扶贫、文化扶贫、金融扶贫、旅游扶贫、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精准。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用扶贫项目的减贫带贫益贫绩效和贫困群众的满意度,检验资金安排使用的精准度。
(二)坚持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精准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三)坚持重心下移,压实责任。按照自治区统筹、拉萨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要求,结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程类精准扶贫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压实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负责全市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本行业实施的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的政策指向和工作要求,分门别类细化量化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工程建设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项目完成、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覆盖人群特别是贫困人口、生态影响、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
产业发展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项目投入产出、贫困人口增收、产业见效预期、财政资金撬动市场资金投入、市场和自然风险评估、贫困户参与数量、集体经济收入、带贫益贫机制等方面细化量化。
到户补助类项目重点围绕资金到位、贫困户直接受益、发展能力提升、生活条件改善、实际负担减轻、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
第六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级预算编制规定及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年度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计划等,科学合理测算精准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市扶贫部门。
我市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指标参考文本共分为25类,各部门、各县区参考设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具体项目实际的绩效目标。
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二)审核。市财政局会同扶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规划等,对本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编报的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项目与资金的匹配性等。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相关部门要将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和扶贫办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三)批复。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将相关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要将相关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单位预算一同批复资金使用单位。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四)报备。市财政局应将批复的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扶贫办备案。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精准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市财政局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市财政局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财政局负责将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市财政局负责实时监控。
第八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考核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部门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相关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市相关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绩效自评结果要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二)抽查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根据需要,可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绩效自评结果、抽查结果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全市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应纳入市县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内容。
第十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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